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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谢**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自愿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征收14600元,由上诉人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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