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充市**有限公司与南充市**工程公司、南充**政管理所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民法院(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南充市**工程公司、南充**政管理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南充市**工程公司、南充**政管理所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南充市**工程公司在中国邮政储**市嘉陵区支行XXXXX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052702元正。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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