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殷**与德阳汇**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殷**与被告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因《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根据该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本院将原告由殷**变更为夹江**信息部(以下简称九洲货运信息部)。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九洲货运信息部诉称:2012年7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物资供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作为乙方(供方)向被告作为甲方(需方)供应玄武岩碎石形成的混合料,结算和支付方式约定合同签订后,先供货后付款的原则,采用转账方式,每收货1000吨至1500吨进行一次结算支付。合同并约定双方就本协议发生争议,各方有权依法向各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至2013年3月底结束供货,但被告并未按约及时付款,截止2014年10月30日双方结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24127元(载明:其中与2012年底王**留下的应付账款有10万元的差异,因此暂以此金额结算,如有问题双方待协商)。此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来法院,请求人民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24127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德阳汇**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夹江**运信息部系个体工商户殷**个人经营,并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2012年7月30日,被告德阳汇**限公司作为甲方(需方),原告夹江**运信息部作为乙方(供方),双方签订《物资供销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玄武岩材质的碎石材料,每收货1000吨至1500吨进行一次结算支付;甲乙双方对质量和数量无异议,且甲方正式通知供货结束后20天内结清余款;双方有权依法向各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还对供货数量、规格、单价、运输、计量方式等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尾部甲方委托代理人处有陈**的签名,并加盖了被告德阳汇**限公司的印章,乙方委托代理人处有殷**的签名,并加盖了原告夹江**运信息部的印章。合同签订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供应了玄武岩,期间,陈**分别于2012年12月24日、2013年1月18日、2013年5月21日与原告对从2012年7月31日起至2013年3月29日止原告供货的数量、单价、金额等情况以《材料运费结算表》的形式予以确认。2014年10月30日,原、被告对双方供货情况进行结算,确认结算金额为624127元,但对该金额进行了备注:“其中与2012年底王**留下的应付款有10万元的差异,因此暂以此金额结算,如有问题双方待协商”,被告在该结算单据上加盖了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

庭审中,原告确认在双方货款结算单据备注栏中涉及的10万元被告确已支付,实际的差欠金额为524127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物资供销合同、材料运费结算表、货款结算单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当事人的身份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夹江县九洲货运信息部依约向被告德阳汇**限公司提供了货物,已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应当足额支付货款,被告至今尚欠524127元货款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以及相应利息损失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从2013年5月1日起计算,该起点是原告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一个月以后,即已过双方约定的应结清余款的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德阳汇**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夹江县九洲货运信息部货款52412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5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9341元、保全费3270元、公告费860元,由被告德**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