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马*诉被告巴中市巴州**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马*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马*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任**、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