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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油市中坝圣马力亚陶瓷经营部诉被告重庆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油市中坝圣马力亚陶瓷经营部诉被告重庆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7月31日原告江油市中坝圣马力亚陶瓷经营部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油市中坝圣马力亚陶瓷经营部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兴**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油市中坝圣马力亚陶瓷经营部撤回对被告重庆兴**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70元、减半收取3135元,由原告江油市中坝圣马力亚陶瓷经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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