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阆中市沙**村村民委员会、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二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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