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唐*、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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