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司西昌市支行诉被告吴**、王**、陈**、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司西昌市支行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司西昌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司西昌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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