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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黎双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中江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黎*发给付赔偿款19763.62元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62元。执行中,双方于2016年1月25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黎*发共计赔偿申请执行人陈**8000元;二、被执行人黎*发定于2016年1月2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800元(已给付),2016年3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元,2016年7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4200元;三、如被执行人按上述一、二项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则对其余款自愿放弃收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在约定履行期间及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应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中江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如不自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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