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限公司与被告廖**、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限公司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廖**、罗*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廖**、罗*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廖**、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成**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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