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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限公司与廖**、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限公司与被告廖**、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限公司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廖**、罗*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廖**、罗*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廖**、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成**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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