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受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李*现羁押于山西省沁水监狱,其系被监禁的人,依照法律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应当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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