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白**与被告四川建设**有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坍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白**于2015年11月1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45元,减半收取2822.5元,由原告闫*、白**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