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贾**、文**、王**、王**诉被告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贾**、文**、王**、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于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邱*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曾**、刘**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黄华军与被告成都**限公司、四川欣**限公司、四川**限公司、成都蓝**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唐**诉邓*、刘*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闫*、白友仑与四川建设**有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坍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四川广**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石棉**经营部与四川省石**部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与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