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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赵镇桐子园村第二十六村民与四川**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堂县赵镇桐子园村第二十六村民小组(以下称桐子园村26组)诉被告四川**限公司(以下称天**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桐子园村26组于2015年4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金堂县赵镇桐子园村第二十六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8元,由原告金堂县赵镇桐子园村第二十六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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