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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黄**与王*、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原告黄**与被告王*、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黄**,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未到庭但委托被告王*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9月9日,原告杜**、原告黄**与案外人王**三人与二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三人共同向二被告出借160万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4年9月16日。到期后,二被告向王**还款其出资的19万元,对二原告共同出借的141万元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来院请求被告归二被告借款141万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由。

被告辩称

被告王*、杨**辩称,借款属实愿意还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与被告杨*盼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11日,被告王*、杨*盼向原告黄**出具借条借款60万元;2014年7月3日、7月10日、7月29日,被告王*、杨*盼向原告杜**分别出具借条借款40万元、20万元、21万元,计81万元;二被告向黄**、杜**共计借款141万元。2014年9月9日,二被告与原告杜**、原告黄**与案外人王**三人签订借(还)款协议,确认三人共同向二被告借款160万元,月利息3分;约定还款时间为2014年9月16日,如2014年9月16日未还款,可协商2014年11月12日还款。到期后,二被告王*、杨*盼未按期偿还借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离婚证复印件、借条原件、借(还)款协议原件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杨**向原告杜**、黄**出具《借条》借款,故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按照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被告王*、杨**应承担偿还借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杜**、黄**偿还借款本金14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45元,由被告王*、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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