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成都森**任公司诉被告贵州林**限公司、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森**任公司诉被告贵州林**限公司、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森**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林**限公司、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森**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森**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林**限公司、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60元,减半收取10780元,由原告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