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淘诉被告林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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