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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江**有限公司与四川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北方沁园**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合江**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晏**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59元,减半收取4829.5元,由原告合**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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