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四**有限公司、四川齐**限公司、中交(**有限公司、河北**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