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与被告四川鑫泰**德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鑫泰**德阳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对被告四川鑫泰**德阳分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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