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陈**、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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