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华**限公司与被告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华**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四川华**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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