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张*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甲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敖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阳松廷,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甲诉称:2011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于乐山市市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被告生活奢靡,甚至沉迷赌博,将夫妻共同财产输得所剩无几,原告多次劝被告改邪归正,被告屡教不改,给原告的精神和财产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原、被告也因此感情破裂,分居两地。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的”,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甚好,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中所述内容并不属实,原告起诉离婚的真实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5月12日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5月12日在乐山市市中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12年生育一女,取名罗*乙。2016年1月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并主张前述请求事项。

审理中,原告提交说明、保证书证明被告因开时时彩赌博、透支信用卡等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陈述该证明和说明书是在被告自杀入院后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原告诱骗被告书写的,内容不客观。被告还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其开时时彩是投资做生意,是原、被告双方共同在茶楼开的,并不是被告赌博输钱,而是开时时彩垫付的资金未收回。原告陈述清楚开时时彩的事情。

审理中,原、被告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本案中,原、被告恋爱时间较长,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了女儿,建立了稳固的家庭。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为琐事发生纠纷在所难免,原、被告双方只要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加强沟通,珍惜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夫妻关系是可以搞好的。原告请求离婚,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罗*甲与被告张*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罗*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