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民法院(2015)乐民终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维修费3059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82.5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5日,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民法院(2015)乐民终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