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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