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6月3日依法作出(2014)乐中民保字第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所有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的房屋及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的车位,保全限额280万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登记在王**名下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房屋及位于乐山市市中区车位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