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汉市**食品厂诉被告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好吃族副食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广汉市**食品厂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原告广**发食品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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