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有限公司诉被告乐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13.00元(已减半),由原告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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