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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充市高坪区长乐镇廻龙桥1社与被告南**高坪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南充市高坪区长乐镇廻龙桥1社大部分社员以南充市**坪分局为被告向**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诉称,2007年8月南充市高坪区长乐镇廻龙桥村村委会在未征得全体社员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罗**签订了一份《土地征用协议》。罗**于2009年在未办理任何报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其中的297平方米集体土地用于建房,其余被填平硬化。南充市**坪分局于2013年作出南市高国土局资(罚)(2013)18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没收罗**在非法占用的廻龙桥村一、二社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该决定生效后,南充市**坪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起诉人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南充市**坪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对已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南充**高坪分局在2011年6月对罗**非法占地一案进行了立案查处,分别在2011年、2013年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其中2011年的行政处罚为罚款及拆除全部非法建筑物,2013年的行政处罚为没收地面上的建筑物。2014年在第二个处罚决定生效后,南充市**坪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针对同一事实,南充市**坪分局作出了两个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后存在冲突,在第一个处罚决定未撤销前不能作出第二个处罚决定,为此,对南充市**坪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未予受理。同时,起诉人要求南充市**坪分局对此事进行答复时,南充市**坪分局也已书面向起诉人作出了书面说明,因此,起诉人要求本院确认南充市**坪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无事实根据,故本院对起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南充市高坪区长乐镇廻龙桥1社234名社员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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