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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广**卫生管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广**卫生管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受雇被告从事环境保洁工作,2013年4月19日原告在工作时被他人驾驶机动车撞伤,构成六级、十级伤残。请求判令被告依法予以赔偿。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的雇员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是事实。但被告在该交通事故中无任何责任,不应承担赔偿,应由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6日原被告签订雇佣劳务合同,约定原告被被告安排在清扫工作岗位,每月800元劳务报酬。2013年4月19日晨,原告在规定路段(瞻凤**油站前的街道)从事清扫工作时被交通肇事人杨**驾驶的川HS6393号两轮摩托车撞伤,当即被送往广**医医院抢救,被诊断为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骨折;右7-12肋骨多发性骨折;肺挫裂伤;失血性贫血;右侧血胸;低钾高钠血症;应激性血糖升高;硬膜下出血;右侧腓骨骨折;右肘关节及前臂擦挫伤;肾挫伤;脑外伤后综合征。2013年6月19日出院,经广元市**定中心鉴定为颅脑损伤陆级伤残;胸部损伤十级伤残。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为:杨**负全部责任,李**不承担责任。住院医疗费92000元,肇事方支付部分后即外出,去向不明。其余住院医疗费已由被告全部负担。原告另主张残疾赔偿金168954.24元、误工费3486.7元、护理费24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30元、出院后发生医疗护理材料费3490.7元、鉴定费700月、交通费500月、精神抚慰金1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雇佣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的侵害,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雇主主张权利,雇主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雇用劳务合同,且在从事雇用活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原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请求被告予以赔偿,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承担责任后可向肇事方杨其志追偿。原告主张的损失经双方核对并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广元市**生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各项经济损失181401.64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元**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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