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油**诗乡园休闲村与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油市青莲镇诗乡园休闲村诉被告林**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于立案当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16年1月8日签收该通知书,但至今未按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所确定金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原告江油市青莲镇诗乡园休闲村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