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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同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13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不忠实于夫妻感情;被告之姐在原、被告婚后将被告的所有银行卡拿走保管,并对原、被告的生活琐事多加干涉;另被告隐瞒其婚前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原告婚后知晓并用婚前财产为被告聘请了律师以及购买社保,而被告却对家庭经济毫无付出,原告父母对此不满,而被告又不能与原告家人和睦相处,并时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睦,现原、被告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李某某对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双方认识及结婚时间、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婚前涉嫌刑事犯罪等事实无异议;对原告陈述夫妻感情已破裂不予认可,并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只是原告的父母在知晓被告婚前涉嫌刑事犯罪后对被告不满,且要求被告外出打工并将收入交给原告,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对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事实,本院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同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13年7月9日,原告花钱为被告涉嫌投放危险物质一案委托了代理律师,原告家人知晓后,不满被告隐瞒婚前涉嫌刑事犯罪一事以及为一些家庭琐事,双方多次发生争吵。2015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攀枝花市东区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刑事法律帮助/辩护委托代理合同,攀枝花**限公司下发的《关于协力分公司申请解除李*某劳动合同的批复》,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原、被告虽为家庭经济、生活琐事以及家庭关系处理不当而发生过争吵,影响了夫妻关系,但此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对其提出的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虽向法庭提交了被告婚前涉嫌刑事犯罪及婚后为其聘请律师的相关证据,但该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又据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因而,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故,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互谅互让,相互关心、理解和信任,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并非不能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刘某某、李某某蓉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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