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安尚**有限公司与成正知、成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安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正知、成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15)前锋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安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敬堂、被上诉人成正知及委托代理人龚上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安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安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广安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7784元,减半收取3892元,由广安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