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旌检公诉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冯*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协议,当庭履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以调解方式结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15年7月8日晚上23时40分许,被告人黄*因与被害人冯*在市区某网吧出门时发生碰撞,后两人产生口角继而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黄*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刀刺向冯*,致使冯*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冯*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被告人黄*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重大过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8日晚上23时40分许,被害人冯*从德阳市旌阳区的某网吧出来,出门时不慎与站在门口打电话的黄*发生碰撞,后两人产生口角纠纷,继而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黄*从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拿出一把刀刺向冯*,致使冯*全身多处受伤。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冯*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黄*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支付被害人冯*医疗费9000元。被害人冯*与被告人黄*当庭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黄*赔偿被害人冯*损失25000元,减去已支付款项9000元,被告人黄*还应支付被害人冯*16000元,并已当庭履行。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立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书等经庭审质证和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经查不实,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黄*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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