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刘**因与被上诉人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5)邻水民初字第1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刘**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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