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岳县普州装饰建材广场诉被告遂宁市**居区分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诉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510800-2012-B-8号地块,与潘**安岳县普州装饰建材广场、石先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所诉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510800-2012-B-8号地块系同一地块,现潘**安岳县普州装饰建材广场、石先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最**法院已立案审查【(2015)民申字第2196号】。因此,本案必须以潘**安岳县普州装饰建材广场、石先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