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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普州装饰建材广场诉遂宁市**居区分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岳县普州装饰建材广场诉被告遂宁市**居区分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诉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510800-2012-B-8号地块,与潘**安岳县普州装饰建材广场、石先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所诉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510800-2012-B-8号地块系同一地块,现潘**安岳县普州装饰建材广场、石先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最**法院已立案审查【(2015)民申字第2196号】。因此,本案必须以潘**安岳县普州装饰建材广场、石先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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