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与刘**、西昌志**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民初字第247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蔡**申请执行西昌志**任公司、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成执字第842号执行裁定,查封西**责任公司在德昌县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5100000820498),并于同年6月24日作出(2015)成执字第842-1号执行裁定,查封刘**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五里墩路19号94栋4单元1号的房屋(权0413866)。因本案的上述查封均系轮候查封,本案目前暂无权处置上述财产。

2015年11月9日,本院向蔡**送达告知书,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同时告知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其如果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请于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听证申请,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蔡**在规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告知书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3488.333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西昌志**任公司、刘**尚欠申请执行人蔡**3488.3334万元及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247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利息、案件受理费。

二、终结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24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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