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岳县普州装饰建材广场诉被告遂宁市**居区分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岳县普州装饰建材广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安岳县普州装饰建材广场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安岳县普州装饰建材广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50元,由安岳县普州装饰建材广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