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党付民与四川**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63号党付民诉四川**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利息及违约金共计1826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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