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63号党付民诉四川**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利息及违约金共计1826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