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甲与被告何*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甲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甲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甲撤回对被告何*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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