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余**、余**、余远志与被告荣**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四原告以与被告荣**医院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余**、余**、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余**、余**、余远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94元,减半收取1847元,由原告原告陈**、余**、余**、余远志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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