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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诉荣县东佳镇鑫易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荣县东佳镇鑫易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于2015年7月6日,以申请人的工伤赔偿请求在(2015)荣*一初字第818号案件中可以一并依法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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