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敬仁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敬仁洪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撤回对被告敬仁洪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范*撤回对被告敬仁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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