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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旺苍县众意广告装饰装潢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旺苍县众意广告装饰装潢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旺苍县众意广告装饰装潢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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