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旺苍县众意广告装饰装潢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旺苍县众意广告装饰装潢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何*甲与何*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能**限公司与四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党付民与四川**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四川能**限公司申请执行裁定书
杨**与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余**、余**、余远志与荣**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范*与敬仁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王*、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陈**、姚**、陈*、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