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能**限公司申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在3日内履行给付260.16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8万元以及申请执行费3.34万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的四个账户进行了限额冻结,土地进行了轮后查封。被执行人的土地因中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一案先于查封,申请执行人**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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