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诉张*等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赵**与被告张*、谢*、张*、谢**、张**、旺苍县金溪镇江长村三组土地承包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杨**、赵**于2015年11月26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谢*、张*、谢**、张**、旺苍县金溪镇江长村三组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赵**申请撤诉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赵**对被告张*、谢*、张*、谢**、张**、旺苍县金溪镇江长村三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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