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凉山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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