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绵阳**限公司、武*、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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