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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