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与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25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谢**应返还申请执行人袁*借款2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7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依法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井研县的房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已依法向夹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2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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